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241號聲 請 人 A01上列聲請人A01與相對人A02間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其關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共新臺幣(下同)540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扣除聲請人先前所繳500元,尚應補繳2,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為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3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詹朝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范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