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家補字第 2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242號原 告 陳皆助訴訟代理人 李路宣律師被 告 陳冠宇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律師

林正椈律師上列原告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事件 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相對人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因未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6日調解時,當庭諭知聲請人應於同年7月30日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9萬2,068元(見本院卷第91頁調查筆錄)。惟逾期多時,原告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是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詹朝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范淑芬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等
裁判日期:2026-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