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243號原 告 卓沛褕
卓子翔共 同訴訟代理人 邱亮儒律師上列原告卓沛褕、卓子翔與被告林詩雯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等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代筆遺囑無效,依代筆遺囑內容係將全部遺產由被告林詩雯繼承,已侵害原告等之特留分,原告等主張其等應繼分各為3分之1,特留分為6分之1,據此核算差額為6分之1(計算式:1/3-1/6=1/6),依起訴狀附表1所示,被繼承人周秋梅遺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955萬4,336元,據此核算差額為331萬8,112元(計算式:9,554,336×1/6×2=3,318,11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344元。聲明第2項請求依附表1分割方法欄所示方式分割遺產,據此核算原告等可分得636萬9,557(計算式:9,554,336×2/3=6,369,557,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6,029元。以上合計共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6,373元(計算式:40,344+76,029=116,373)。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3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詹朝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范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