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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家補字第 2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244號原 告 陳秀琴

蘇頤中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周亞恬律師被 告 蘇雅如上列原告陳秀琴、蘇頤中與被告蘇雅如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等主張依起訴狀附表1之1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分割被繼承人蘇東榮之遺產,扣除原告以金錢找補被告新臺幣(下同)52萬6,584元,原告等可得利益合計為1,225萬9,665元(計算式:12,786,249-526,584=12,259,66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8,388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3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詹朝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范淑芬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