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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家親聲字第 1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親聲字第128號聲 請 人 A02

A03A04A05相 對 人 A06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5年度家親聲字第222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A02、A03、A04、A05對於相對人A06之扶養義務均予免除。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A06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A06與前配偶A01婚後育有長女A02、次女A03、長子A04、次子A05(以下分稱其名,合稱聲請人等),嗣於86年8月20日協議離婚,並約定由A01單獨監護聲請人等。惟相對人自聲請人等年幼時,即收入不穩定、酗酒嗜賭成性、喜愛花天酒地,而未盡實際照顧聲請人等責任,致A02、A03、A04國中時即需兼職工作賺取生活費,且相對人曾對其等暴力相向,離婚後亦未探視聲請人等及支付任何扶養費用,僅以電話詢問A02、A03、A04能否借款幫忙償還債務,聲請人等經臺北市社會局通知後,始知悉相對人遭安置於安養中心,因相對人對於聲請人等無正當理由長期未盡扶養義務之情節重大,由聲請人等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爰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第2項規定,請求免除對於相對人之扶養義務。

二、相對人到庭答辯:我有養過A02、A03、A04,沒有養過A05,因為A05那時還小,都是由A01照顧,86年我與A01離婚時,有說要給A01新臺幣(下同)1萬元照顧聲請人等,但我那時候有打麻將,我輸了今天沒有錢,我說明天再給A01錢,A01就不高興,我從此就沒有回去了,我跟聲請人等40多年沒有聯繫,我也沒有吵他們,對於本件聲請沒有意見等語。

三、受扶養權利人對負扶養義務人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由負扶養義務人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者,負扶養義務人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人有上開情形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負扶養義務人之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款、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

㈠相對人與A01婚後育有長女A02、次女A03、長子A04、次子A05

,嗣於86年8月20日離婚,約定由A01行使負擔對於聲請人等之權利義務等情,有聲請人等及A01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又相對人前因生活無法自理、無家屬協助處理生活照顧事宜,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依老人福利法第41條規定,自112年11月1日起予以保護安置迄今,亦有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5年2月3日函、115年4月24日函覆之定期評估表在卷可參。又本院依職權調閱相對人所得財產資料,相對人於114年度所得為新臺幣(下同)元,且其名下雖有建物及土地共13筆,惟權利範圍均係與他人持分,難以單獨處分,亦有相對人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所得在卷可稽,足認相對人現已無法維持生活,有受扶養之需要,聲請人等則係相對人之法定第一順序扶養義務人,先予敘明。

㈡聲請人等主張相對人未曾扶養其等乙節,有證人即聲請人等

母親A01到庭證述:86年與相對人離婚後,聲請人等都是我養,相對人都沒有養,還沒離婚前相對人給我8千元,因為他有喝酒、賭博,家用不夠都是我在做手工補貼,我們會離婚,是因為相對人錢不給、賭博、養女人、打我,也會用腳踢小孩、巴小孩頭,還不如我自己養小孩,離婚後就沒有聯繫等語在卷可稽。而相對人到庭亦陳稱:我有打小孩,我打麻將輸了今天沒有錢,說明天再給A01錢,A01就不高興,我從此就沒有回去,我跟聲請人等40多年沒有聯繫,對於本件聲請沒有意見等語,堪信聲請人等主張為真實。㈢本院審酌上情,認相對人於聲請人等成長期間確實長期未分

擔保護教養義務,亦未提供聲請人等所需之關愛,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之情節已屬重大,現令聲請人等負擔相對人之保護安置費用及將來扶養費,顯然有失公平,故聲請人等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規定,請求免除對於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趙德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珮琳

裁判日期:2026-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