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親聲字第58號抗 告 人即 聲請 人 甲○○上列抗告人因停止親權等事件,對於民國115年9月7日本院115年度家親聲字第5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抗告。
理 由
一、按對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及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第二審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二、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徐培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哲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