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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家親聲字第 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親聲字第98號聲 請 人 A01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4年度家親聲字第694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宣告聲請人A01之未成年子女A02(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變更從母姓「劉」。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未成年子女A02(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之母,因離婚後A02由聲請人擔任主要照顧者,且單獨負擔A02權利義務之行使,而A02之父陳育陞已於113年7月3日身故,為未成年子女之利益,聲請變更A02姓氏從母姓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民法第1059條第5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未成年子女A02之父陳育陞已亡故,現由其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故請求變更A02之姓氏為母姓等情,業據提出兩造戶籍謄本為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694號卷第19-21頁)。且A02亦到庭陳稱:「(問:最後一次何時看到生父?)3歲,我現在17歲,那時是媽媽(即聲請人)離婚的法庭看到生父的...」、「(問:生父過程中有無跟妳連絡?)沒有...從法庭那次到生父過世都沒有聯絡,也沒有來看過我。...媽媽有跟我講改姓的事情,我也希望改姓,改姓劉,跟媽媽姓。」(本院115年7月7日非訟事件筆錄,本院卷第21-23頁),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正。從而,本院審酌未成年子女A02生父已歿,A02現與聲請人同住,並由聲請人獨自扶養,且A02亦到庭表明同意改從母姓,因認聲請人之聲請符合A02之利益,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姜麗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裁判日期:2026-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