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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家非調字第 2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非調字第287號聲 請 人 A

送達處所: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0段 00號00樓相 對 人 B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第12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受扶養權利人即相對人戶籍地為桃園市中壢區,此有戶籍資料等件在卷可參;卷內亦查無相對人於本院轄區內設有居所,或兩造就本件有由本院管轄之合意等情。依前開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專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故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昌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蔣沛玲

裁判日期:2026-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