ㄅ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婚字第139號原 告 A01訴訟代理人 沈靖家律師
彭冠儒律師被 告 A03
居新北市○○區○○路00號(淡水馬偕紀念醫院000A病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及當事人表示意見、維護兩造於本事件訴訟上攻擊防禦權益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三、又請兩造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陳報被告住居所地址,以利本件訴訟進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昭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