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9號原 告 謝舒婷被 告 張韶庭律師即蒲菁菁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有效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趙德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珮琳裁判案由:確認遺囑有效裁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