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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重家繼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己○○

庚○○上列當事人與甲○○、乙○○、丙○○、丁○○、戊○○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9月30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575,8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6,606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徐培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哲玄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
裁判日期:2026-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