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一四號
原 告 乙○○被 告 癸○○
壬○○辛○○庚○戊○○丙○○丁○○己○甲○右當事人間確認合建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院於八十三年三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證人鄭金富有犯偽造文書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一二0號案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四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方彬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七 日~B法院書記官 蕭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