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一四號 原 告 乙○○被 告 癸○○ 壬○○辛○○庚○戊○○丙○○丁○○己○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建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方彬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蕭純純裁判案由:確認合建關係存在裁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2-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