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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81 年訴字第 3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一四號

原 告 乙○○被 告 癸○○

壬○○辛○○庚○戊○○丙○○丁○○己○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建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方彬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蕭純純

裁判日期:2002-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