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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83 年重訴字第 1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一八號

原 告 文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晉嘉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確認合建契約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院於民國八十三年七月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本院前以另件請求確認及撤銷合建契約事件訴訟(第一審案號︰本院八十一年度重

訴字第一二六號)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八十三年七月九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本院八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二六號號事件卷宗可資為憑。

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黃心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B法院書記官 馮衍燕

裁判日期:2001-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