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破字第六號
聲 請 人 曾子興律師
(即甲○○遺產之破產管理人)右聲請人因破產人破產宣告事件,聲請核定破產管理人報酬,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人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九十一年十月三日止任甲○○遺產之破產管理人期間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依破產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應先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始得進行破產債權之分配,本件破產管理人以新臺幣(下同)五至六萬元計酬,為此聲請 鈞院惠予核破產管理人之報酬,以利本件之分配及終結等語。
二、按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破產法第八十四條定有明文。經審酌本件破產管理人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經本院選任為破產管理人,期間破產人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召開債權人會議、將破產人之不動產送請鑑價及破產管理人任職期間、管理事務繁難程度、對破產財團之貢獻、取回資產價值,認破產管理人之報酬以五萬元為適當。
三、爰依破產法第八十四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許永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馮衍燕
裁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裁判日期:2002-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