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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85 年訴字第 13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三○六號

原 告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院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五0九號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等訴訟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六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八五六號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劉穎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陳雪麗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01-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