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二一七號
原 告 酉○○
子○○戊○○壬○○甲○○巳○○○庚○○辰○○癸○○亥○○寅○○丑○○未○○○申○○午○○乙○○戌○○共 同訴訟代理人 賴重堯律師被 告 己○○ 住台北市○○區○○路○○巷○號五樓
參 加 人 辛○○ 住台北縣汐止市○○路○○○巷○弄○○號
丁○ 住台北縣汐止市○○路○○○巷○弄○號卯○○ 住台北縣汐止市○○路○○○巷○弄○號天○○ 住台北縣汐止市○○路○○○巷○弄○號丙○○ 住台北縣汐止市○○路○○○巷○弄○號共 同訴訟代理人 鍾開榮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廿六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張國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李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