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保險字第十三號
原 告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北分局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王政男律師
己○○ 住台北市○○○路○段○號六樓被 告 甲○○ 住台北縣○里鄉○○街華峰新村三三號
辛 ○ 住台北縣○里鄉○○街華峰新村三三號戊○○ 住丙○○○ 住乙○○ 住右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聰明律師複 代 理人 庚○○ 住台北市○○路○號九樓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醫藥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彭洪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馮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