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0五號
原 告 丁○
乙○○丁○興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律師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勝榮律師複代理人 陳超凡律師
參 加 人 丙○○訴訟代理人 陳井星律師複代理人 謝孟馨律師
陳岳瑜律師戊○○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蕭介生律師
牛湄湄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月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 日
法院書記官 謝文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