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八號
原 告 己○○訴訟代理人 黃炳飛律師被 告 丁○○ 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弄廿六訴訟代理人 薛銘鴻律師複代 理 人 丙○○ 住台北市○○○路○段○○○號十樓被 告 甲○○ 住台北市○○○路○段○○○號八樓之二C訴訟代理人 嚴彩分律師
吳雨學律師被 告 加群企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十樓法定代理人 戊○○ 住台北縣板橋市○○街○○巷十五之二號訴訟代理人 乙○○ 住台北市○○○路○段○○○巷○○○號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務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洪慕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黃王雅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