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九六號
原 告 台灣省農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戊○○
庚○○丁○○丙○○辛○○壬○○甲○○吳元雄複 代理 人 己○○被 告 楊清春右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院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確認地上權存在訴訟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裁定命在該確認地上權存在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七三四號判決影本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張國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B法院書記官 李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