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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87 年重訴字第 1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一一六號

原告即反訴被告 乙○○訴訟代理人 繆璁律師原告即反訴被告 丙○○ 住台北市○○路○○號十二樓共 同訴訟代理人 鍾開榮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甲○○(即

丁○○ 住台北市○○區○○街○○○號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迺良律師複代理人 張孝詳律師

謝宗翰律師蔡亞寧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林恩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吳俊明

裁判日期:2000-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