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一一六號
聲 請 人 甲○○(即高秀
丁○○共同代理人 張迺良律師複 代 理人 張孝詳律師
謝宗翰律師蔡亞寧律師右聲請人因與乙○○、丙○○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房屋等事件,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例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始足當之(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二一八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以丁○○所涉竊佔乙○○、丙○○所有台北巿華陰街一二一號一、五、六樓及台北市○○路○段○○○巷四、六號房屋之犯罪嫌疑,已經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非字第三九號刑事判決撤銷原有罪確定判決,並由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中(八十九年上更㈠字第二三四號),該刑事訴訟確定影響本件判決之結果,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云云。核諸情事,尚與前述「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有間。且本件相對人乙○○、丙○○以聲請人等於租賃期間屆滿後,仍繼續無權占有台北巿華陰街一二一號
二、三、四樓房屋,及自始無權占有租賃契約範圍外之台北巿華陰街一二一號一、五、六樓及台北市○○路○段○○○巷四、六號房屋,依據租賃物返還請求權及無權占有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聲請人等返還房屋並賠償損害,該等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均可於本訴訟中經當事人舉證調查認定之,自無停止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三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陳介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