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88 年勞訴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勞訴字第十九號

原 告 甲○○右原告與被告台北市平等國民小學間確認聘僱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零伍萬伍仟壹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零伍佰伍拾壹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佰捌拾元,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零叁佰柒拾壹元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九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彭洪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 日~B法院書記官 馮衍燕

裁判日期:2000-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