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一九六號
上 訴 人 甲○○訴訟代理人 彭上華律師被 上訴人 乙○○ 住台北市○○區○○路四段二六五巷十一號六樓訴訟代理人 黃安然律師
黃秀香 住台北市○○○路○段○○號三樓之一右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表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五日上午九時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 陳介源~B法 官 洪慕芳~B法 官 蔡文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蔡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