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補字第一九八號
原 告 乙○
送達代右原告與被告甲○○、丁○○、丙○○間恢復繼承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捌拾萬元,折合銀元壹佰玖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玖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伍萬捌仟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二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方彬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王琍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