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二六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計算義務請求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劉穎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B法院書記官 陳雪麗裁判案由:計算義務請求權裁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0-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