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一五三號
原 告 己○○
戊○○丙○○丁○○辛○○庚○○乙○○右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敏卿律師
吳東一律師被 告 財團法人台北市中和堂 住台北市○○區○○路○○○號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李巾幞律師
羅瑩雪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王怡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丁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