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一九四號
原 告 己○○
戊○○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律師被 告 辛○○ 住
台北市政府 設台北市市○路○號法定代理人 丁○○ 住被 告 庚○即孫開興
甲○○(即孫開興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北縣三重市○○○路二七丙○○(即孫開興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北市○○區○○街三六九乙○○(即孫開興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北縣板橋市○○路二九0右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曼隆律師複 代理人 陳長甫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溢收款受領請求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王怡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丁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