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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88 年訴字第 6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六九一號

原 告 海外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法定代理人 劉大貝訴訟代理人 乙○○

連煥雄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劉穎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B法院書記官 陳雪麗

裁判案由:返還貨物等
裁判日期:2001-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