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六九一號 原 告 海外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法定代理人 劉大貝訴訟代理人 乙○○ 連煥雄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劉穎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B法院書記官 陳雪麗裁判案由:返還貨物等裁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1-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