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八一七號
原告即反訴被告 群英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金澤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漢百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街○○號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律師 住台北市○○路○段○○○巷○號九樓之一複 代理人 林曉晴律師 住同右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公司盈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王怡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丁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