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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88 年重訴字第 6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六五八號

原 告 喬柏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丑○○訴訟代理人 陳詩經律師

癸○○被 告 戊○○

庚○○○壬○○己○○辛○○右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嘉寧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子○○被 告 丁○○被 告 乙○○被 告 丙○○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內湖辦公室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舜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日

法院書記官 黃瑞華

裁判日期:2004-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