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六五八號
原 告 喬柏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丑○○訴訟代理人 陳詩經律師
癸○○被 告 戊○○
庚○○○壬○○己○○辛○○右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嘉寧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子○○被 告 丁○○被 告 乙○○被 告 丙○○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內湖辦公室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舜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日
法院書記官 黃瑞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