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勞訴字第九號 原 告 甲○○被 告 美商耐畢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嘉吉克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勞動契約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劉穎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陳雪麗裁判案由:確認勞動契約存在裁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1-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