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家訴字第一○號
原 告 林靳原 告 乙○○原 告 己○○訴訟代理人 戊○○被 告 甲○○被 告 丁○○被 告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恢護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八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林玫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夏珍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家訴字第一○號
原 告 林靳原 告 乙○○原 告 己○○訴訟代理人 戊○○被 告 甲○○被 告 丁○○被 告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恢護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八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林玫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夏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