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一號 上 訴 人 乙○○送達代收人 丙○○○被上訴人 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 陳介源~B法 官 方彬彬~B法 官 陳梅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洪忠改裁判案由:確認界址存在裁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1-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