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九一號
上 訴 人 大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丁○○
丙○○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工程合約糾紛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俞慧君~B法 官 王俊雄~B法 官 黃心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馮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