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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89 年簡上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九一號

上 訴 人 大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丁○○

丙○○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工程合約糾紛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俞慧君~B法 官 王俊雄~B法 官 黃心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馮衍燕

裁判案由:工程合約糾紛
裁判日期:2001-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