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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89 年補字第 1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一一一號

原 告 甲○○右原告與被告美商耐畢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確認勞動契約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柒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柒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彭洪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五 日~B法院書記官 馮衍燕

裁判日期:2000-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