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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89 年補字第 1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一七六號

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盧世鈞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合建契約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折合銀元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壹萬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洪慕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周雵蘭

裁判日期:2000-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