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補字第一九四號
原 告 乙○○右原告與被告台北市政府國民住宅處、甲○間返還土地溢收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肆萬貳仟肆佰陸拾肆元,折合銀元叁拾肆萬柒仟肆佰捌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肆佰柒拾伍元,折合新臺幣壹萬零肆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洪慕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周雵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