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一九八號
原 告 乙○○送達代收人 陳純仁律師右原告與被告甲○○等三人間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黃心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B法院書記官 馮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