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二○二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住臺北右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買賣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萬元,折合銀元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萬元,折合新臺幣陸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方彬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七 日~B法院書記官 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