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二三五號
原 告 甲○右原告與被告巨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起訴時」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蔡文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一 日~B法院書記官 黃瑞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