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五七號
原 告 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償還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叁萬肆仟元,折合銀元貳拾肆萬肆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肆佰肆拾柒元,折合新臺幣柒仟叁佰肆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陳麗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黃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