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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89 年補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九十一號

原 告 甲○○右原告與被告雙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東霸營造有限公司、合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乙○○間請求恢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三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蔡文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六 日~B法院書記官 蔡慧娟

裁判案由:恢復原狀
裁判日期:2000-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