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親字第三十二號
原 告 乙○○法定代理人 陳秋美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確認父子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認領子女之訴,專屬子女住所地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八十九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起訴請求被告強制認領,而原告(子女)居住於台北縣新店市○○路○○○號,此據原告之法定代理人陳秋美到院陳明,依前開規定,本件強制認領訴訟應專屬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洪慕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三十 日~B法院書記官 周雵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