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九八號
原 告 台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丙○○
乙○○○:同右(台北縣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課)被 告 甲○○○ 住台北縣八里鄉龍形四七號之四右當事人間返還溢領補償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原告起訴略以被告所有坐落省道台十五線道路拓寬工程用地內之建物補償費,經複查核算後與發放補償金額不合,其溢領金額為新台幣八十六萬二千八百十九元,為此請求被告繳回該金額。
三、依原告所述,此徵收補償費溢領之問題係公法上之爭議,非普通法院審判之範圍,因認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俞慧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何子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