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四號 原 告 丙○○ 甲○○被 告 乙○○被 告 潔欣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帳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七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李玉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陳幸潔裁判案由:交付帳冊等裁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1-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