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五六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訴訟代理人 乙○○送達代收人 己○○被 告 丁○○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王俊雄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陳永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