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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89 年訴字第 13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六二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溢收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更麗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叁萬肆仟元,折合銀元伍拾肆萬肆仟陸佰陸拾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仟肆佰肆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陸仟叁佰肆拾壹元。扣除前繳未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陸仟貳佰玖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仟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四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王俊雄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七 日~B法院書記官 李育東

裁判案由:返還溢收款
裁判日期:2000-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