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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89 年訴字第 13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一八號

原 告 庚○○被 告 丁○○被 告 丙○○被 告 己○○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壬○○被 告 癸○○兼訴訟代理人 辛○○被 告 丑○○○被 告 寅○○○被 告 子○○○被 告 戊○○訴訟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房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劉穎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 日~B法院書記官 陳雪麗

裁判案由:交付房地等
裁判日期:2002-03-29